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曾德军 马喜生 通讯员/吴娇)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罕见的侵害财产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以白纸充当人民币诈换美金的林×平、阿云、阿葵向孟辉夫妇支付人民币89.74万元及其利息。
偷梁换柱白纸换美元
2004年11月间,得知孟辉(化名)夫妇有意兑换美金,林×平、阿云、阿葵便找来陈×全商量,想从孟辉夫妇身上发笔横财。一来二去,林×平骗取了对方的信任。
在陈×全的提议下,4人决定用偷梁换柱的手法骗孟辉夫妇一大笔钱财,道具便是白纸。陈×全以人民币1万元为代价,雇人在白纸四周涂上类似人民币的颜色,上下各夹一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共24捆。
林×平与陈×全以“制假费用”为由,向阿云、阿葵索取了人民币20万元。除了雇人费用,剩下的19万元两人瓜分了。
2004年12月1日,林×平与孟辉之妻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林×平以人民币250.18万元兑换美元30.27万元,交易地点在中山市古镇某市场。次日下午3点,林×平携带冒充人民币250万元的24捆白纸(其中含真钞人民币4800元),再支付尾数人民币1820元后,骗走事主美元30.27万元(折合牌价人民币250.5万元)。
锒铛入狱被诉返还财产
分赃时,林×平分得12万美元,阿葵与阿云平分余款约18万美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平处缴回赃款1.32万美元(折合牌价人民币10.92万元),阿云、阿葵向检察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149.2万元。
200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林×平、阿云、阿葵与陈×全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林×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阿云、阿葵、陈×全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将从林×平处缴回的赃款1.32万美元,检察机关将阿云、阿葵退回赃款人民币149.2万元退回给孟辉夫妇。
2006年6月13日,孟辉夫妇二人以林×平、阿云、阿葵与陈×全共同侵害其财产为由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林×平、阿云、阿葵、陈×全返还人民币90.22万元,并赔偿同期银行利息。
跑不了的连带责任
经法院查证,孟辉夫妇诉求的赔偿金额不对。他们尚有89.74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未挽回,却向法院诉求林×平等人赔偿90.22万元。原来,夫妇两人已经忘记,那24捆白纸当中还有真钞人民币4800元。
2006年12月,孟辉夫妇出于自身的考虑,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陈×全的起诉。
此时,正在高明监狱服刑的林×平、阿云、阿葵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孟辉夫妇自动放弃向陈×全追回财产的权利,那他们3人对孟辉夫妇放弃的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法律规定却不是这么一回事。《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孟辉夫妇有权向其中任何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平、阿云、阿葵向孟辉夫妇支付人民币89.74万元及其利息,且林×平3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阿葵表示不服,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孟辉夫妇的钱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资金,他们诉求的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对此,市中级法院认为,阿葵、林×平、阿云诈骗孟辉夫妇,已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即使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孟辉夫妇,也不影响对林×平、阿云、阿葵行为的定性,不能免除其3人返还非法所得的义务。该院判决驳回阿葵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