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的老胡在上班期间被撞伤,他在拿到十多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又起诉撞他的摩托车司机,要求1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去年7月3日,老胡被一辆摩托车撞成八级伤残,至今仍神志不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余师傅要负全部责任。不久,老胡的儿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余师傅赔偿父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十九万多元。但余师傅认为,老胡已经因工伤保险取得了赔偿,就不能再向他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原来,这不仅是交通事故,也是一个工伤事故。出了事后,老胡所在单位已经就工伤理赔做了处理。余师傅因此认为,事故涉及两种法律关系,要么是老胡的单位给他工伤赔偿,要么是他自己赔钱给老胡,老胡可以自己选择一种赔偿方式,但是不能两个都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郭宏鹏 李昌明
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也就是说,即使老胡的单位已经给了老胡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余师傅的赔偿责任。法院因此认定余师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他应该对老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