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萍)在无锡打工的28岁苏北农民陈波(化名)在为其工作的广告公司修广告牌时,不慎从高空摔下造成高位截瘫,陈波要求和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47万元的工伤赔偿。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无锡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其工伤赔偿,并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陈波来自苏北县城滨海,2004年进入无锡一家广告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但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24日,陈波受公司指派到扬州工地维修广告牌时,不慎从3米高处跌下受伤,造成了高位截瘫的严重残疾,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陈波构成工伤,同时鉴定其为二级致残。因公司迟迟没有向陈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波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工伤保险待遇提出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2007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波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向陈波一次性支付包括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九项内容在内的共计47万元的工伤赔偿。
广告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与陈波保留劳动关系,陈波可退出劳动岗位,公司按月支付陈波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另外不再向陈波支付任何费用。经过审理,无锡南长法院认为,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陈波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波在工作期间受伤且被认定构成工伤,理应享受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现陈波既提出与公司解除关系,公司应当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由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波工伤保险待遇42万余元,而不是公司要求的按月支付,另外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承担陈波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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