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常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等问题闹上法庭。据统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法院去年受理此类案件499件,而前年只有205件。一方面,业主与物业陷入费时费力的官司,另一方面法院也被挤占了大量的诉讼资源。
然而,一场官司之后,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并没能得到缓和,有时甚至还会激化。
如何更好地化解物业与业主间的矛盾?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大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福州市房管局共同召开了“福州市物业纠纷审判实务专题研讨会”。会上透露,一个新的化解物业与业主矛盾的调解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员制度,有望于近期推出。
据福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向记者披露,由于诉讼程序较复杂、诉讼周期较长等司法审判上的局限性,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解决,这时候就有必要“让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对簿公堂之前,先行调解”。
这位法官介绍,物业官司具有很高的雷同性,这就给调解带来了很大的可行性。福州中院将把各类物业官司分门别类整理成判例,提供给人民调解员作为参考。在调解过程中,物业与业主也可以参考这些判例,初步了解告上法院后,法官将会如何判决;如果调解不成,还可向法院起诉。
法官还解释说,物业公司与业主调解的时间都会比诉讼的时间短,很可能一两天就能达成调解协议,而他们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按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一位参加研讨会的业主表示,这样一来,可以让物业公司与业主评估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不但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也有助于双方缓和矛盾。“毕竟一起商量解决事情,比法院判决解决事情更有助于双方的长期相处。”
早在今年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物业纠纷问题就成为代表反映的热点问题。福州中院收到的10件代表建议中,有两件涉及物业纠纷管理问题。为此,福州中院于2007年5月1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对该类型的案件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一审案件(除公告送达外)一律使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二审案件(除公告送达外)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无特殊情况不得报请延长审限”。据了解,福州中院的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的反响。但这一做法只能在诉讼时效上减轻物业官司的成本,业主和物业公司一旦对簿公堂,双方的关系必然受到影响。而要彻底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则需要探讨一种新的纠纷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