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性改革”,是近年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频率较多的一个词汇,如民行抗诉说理性改革、不捕说理性改革、公诉说理性改革等。说理的目的是增强检察文书的说服力,提高法律监督成效,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从全国来看,说理的范围主要涉及现行法律说理、法律原则说理、立法原意说理、法律推理说理、法哲学说理等,对于以案例说理这种方式却较为鲜见。
在实践中,说理性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还是偏弱,难以实现说理的目的。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是“同案不同判”。同样是贪污受贿等贪利型职务犯罪,其他情形相同只是贪污受贿的数额不同,但判决的结果却明显的不合比例性;同样是电梯停用造成老年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也同样都是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但有的判赔10万元,有的却判决不赔。上举两例是笔者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普通范例。其实,“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各地是经常发生,司空见惯。怎样才能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笔者认为,引入“援案说理”制度,并把“援案说理,同案同判”作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抑制“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现象。
一、援案说理具有合法性 援案说理是指主诉检察官在个案的裁量建议中,引入公正合法的典型案例作为裁判说理的重要依据,提示法庭以该案例作为裁判参考。从援案说理的运行机理看,它只是说理性改革的一种方法,目的是促进“同案同判”和司法公正。援案说理本身是一种工作制度的改革,主诉检察官视具体情形可以援案说理也可以不援案说理,对主诉检察官只是一种软性约束,既不违反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不违反国家的诉讼制度。它是在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下把握与运行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案不同判”现象隐含着不合法裁判情形,检察机关援案说理,促进“同案同判”,就是更有效地行使审判监督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重点抓好的四个方面改革的第一项就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检察机关确立和实施援案说理性改革,能够有效地与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相衔接、配套,更有效地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性作用。
二、援案说理具有合理性 从法哲学角度判定援案说理制度,其合理性更加彰显。法社会学的主要创始人韦伯曾说过,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习惯、惯例和法律之间的演变界限是非常模糊的,法律、习惯、惯例属于同一个连续统一体。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也开宗明义地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新制度经济学也有一个核心观点,认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关键在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如果说我们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正式制度,那么援案说理制度就可称做非正式制度,即示范、引导实际办案的思维方式、价值判断、法理倾向、行为习惯等方面制度。其实,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等法学流派也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案例制度的重要性与合理性,这些是我们判定援案说理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
三、援案说理具有必要性 检察机关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公诉说理和抗诉说理,其必要性主要来自实务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援案说理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僵化性;二是援案说理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办案质量;四是有利于主诉检察官积累司法经验和积淀司法智慧;五是有利于建立法律对个案的适用性和回应性机制,实现在“立法理性”基础上的“司法理性”。
四、援案说理具有可行性 有人质疑,我国的检察官没有受过类似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训练,按法条办案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很难改变。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许多检察官都有打比方、作类比的习惯思维,借鉴案例办案已经是比较普遍而非个别的现象,在检察文书和庭审中利用案例所折射出来的法理观点和法律要义进行说理释义也是相当普遍的。“两高”司法解释中批复所涉及的案例,具有直接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微电子技术的进步、通讯业的发达,网络、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为援案说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便利条件。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为援案说理性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运作平台。
至于典型案例的来源,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适用此类案例的目的是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设计初衷相对应;二是同级法院判决并经审委会讨论通过的生效案例,适用这些案例可以保证同级法院“同案同判”;三是检察机关抗诉并改判的生效案例,适用该类案例可以避免同级法院发生类似的错误。
综上,笔者建议将“援案说理”作为检察机关说理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实现“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有机结合,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