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全胜 债权变现在望
在给澧水公司送达催收还款通知书后,刘美浓也多次上门讨要债款,但都没有结果。
“我在法律方面不是很了解,但在购买债权前我已经咨询过律师,当时我坚信我购买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为了更踏实点,我聘请了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舒洪武律师全权代理我向澧水公司讨债。”刘美浓坚信自己投资是正确的。
据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舒洪武律师向记者介绍,在接受了刘美浓的委托后,他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确认刘美浓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购买的债权合法有效,符合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且也不违反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得转让或者转让后无效的各项。
舒洪武说,“虽然当初《借款合同》是由澧水公司索溪分公司与建行张家界分行签订的,但由于澧水公司索溪分公司只是澧水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依据这条完全可以起诉澧水公司要求其偿还刘美浓所取得的债权。”
2006年4月21日刘美浓一纸诉状将澧水公司、澧水公司索溪分公司告上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市中院”),要求其偿还刘美浓所取得的合法债权。经过审理张家界市中院2006年7月13日(2006)张民三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被告澧水公司偿还刘美浓取得的债权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息共计642万元。
宣判后澧水公司不服,当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于200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湖南高院2006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法院的判决,刘美浓是满意的,这意味着自己借钱购买的债权将会全数变现,她的财运来了。而刘美浓的家人朋友也可以松口气了,他们不必再担心这借出去的钱打水漂了。
但天有不测风云,灾难来了。
张家界中院横刀 执行款遭强扣
“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下来以后,我松了一口气。我想高院都支持我,这个钱一定是能要回来了。”刘美浓说,“后来我拿着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去找澧水公司,他们就用种种理由推辞,甚至根本就见不到人。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又咨询律师以后,才去张家界市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帮我强制追回总计642万的债权。”
2007年1月和3月初,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工作局分两次从澧水公司在建行基本账户上共划走642万款额,并将划走的款额转移到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工作局的基本账户上。据刘美浓说,在第一次划走了102万后,中院通知她领取其中的100万。3月8日,中院第二次又划走了剩余的540万。在得知自己剩余的债权全部都已执行回来,她激动得一夜没睡着。据刘美浓的朋友说,甚至刘美浓已经在计划准备着如何感谢法院执行局的同志了。
“接到通知后,第二天我一大早就赶到张家界中院门口等着领钱。前一夜真的是没合眼,有的都是激动,心想着将近一年的奔波总算是看到回报了。”刘美浓说,“等到上班,张家界中院执行局局长周先勇、副院长朱福明、院长刘庆福都告诉我说这540万执行款暂时不能领取,领导说要协商好了才能领走。我当时就傻了,不都已经两审终结了,湖南高院都宣判了,第一次的执行款不也挺顺利的,为什么还要协商?”
刘美浓说她自己压根就没想协商,为什么要协商?钱是她自己的啊。她找到张家界中院执行局局长周先勇,周先勇以“澧水公司不服,正在申诉”为由,拒绝将本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发放给刘美浓。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对此发表观点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正在申诉为理由,扣留执行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周先勇的说法明显是与民诉背道而驰的。”
舒洪武律师表示,自己作为刘美浓代理律师,对周先勇局长提出的这个理由也很不能理解。周局长是搞执行工作的,应该比一般司法系统从业人员更加清楚,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他说,我当面就这个问题向周先勇提出来时,周先勇说,这都是借口,关键有上面院领导打了招呼。当舒洪武继续追问是哪位领导,为什么要打招呼时,周先勇就不再说话了。
据记者从法律部门了解,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卫国对记者说:“不管是哪位领导打的招呼,都是属于扰乱司法公正,如果属实应当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周先勇既然身为执行局局长,就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去不打折扣的执行,如果明知违法也一意孤行的阻挠执行款的发放,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或是受到何种压力,周先勇本身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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