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收取各种费用394万元,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建民被公诉
因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收取各种费用394万元。昨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依法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建民(正处级)在任该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执行局办公室主任唐毓珂(正科级)滥用职权一案提起公诉。
经查明:2002年9月,郑州铁路中院执行局,在办理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鑫中达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发还过程中,时任该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建民滥用职权,在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实际执行费10万元的情况下,擅自要求该公司再交纳200万元实际执行费。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使执行款的发还顺利进行遂同意该要求,并于2002年9月5日向郑州铁路中院提出发还执行款的申请。
李建民在明知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还金额偏高的情况下,以其提供有担保为由,于2002年9月16日向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还第一笔执行款709.1602万元,2002年10月16日,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铁路中院交纳200万元实际执行费。
2002年12月16日,郑州铁路中院向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还第二笔执行款1000万元,多发还执行款84.7704万元。
被告人李建民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以实际执行费的名义非法收取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以及将本应发还给被执行人河南鑫中达置业有限公司的84.7704万元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造成河南鑫中达置业有限公司损失84.7704万元。
2005年5月,郑州铁路中院执行局在办理河南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新密特种水泥厂及其相关单位郑州龙凤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新密市国资局、新密市财政局债券兑付一案的执行款发还过程中,时任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建民伙同案件承办人唐毓珂滥用职权,在向河南租赁公司发还第一笔100万元案件款时,擅自决定以实际执行费的名义非法收取河南租赁公司50万元(案发后该款转入法院财务账户)转入郑州市二七实执信息咨询服务部。
2006年3月22日,被告人李建民、唐毓珂向河南租赁公司发还第二笔案件款时,将从新密市财政局执行回来的案件款480万元,发还河南租赁公司案件款436万元后,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44万元转入本单位小金库,造成新密市财政局经济损失44万元。
2005年7月,郑州铁路中院执行局在办理石佛信用社申请执行郑州金元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发还过程中,时任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建民滥用职权,以实际执行费的名义非法收取石佛信用社50万元(案发后该款转入法院财务账户),并转入郑州市二七实执信息咨询服务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韩景玮)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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