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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最高检公诉厅官员详解5种不起诉案件标准

  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官员详细解读案件不起诉标准(访谈直播全文)

  正义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肖玮 吕卫红)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做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正义网,详细解读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修改起诉案件标准意义重大

  正义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肖玮 吕卫红) 史卫忠检察官称,高检此次修改起诉案件标准意义重大。他说:2001年3月,高检院公诉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规定了起诉、不起诉错误和起诉、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六年来的实施情况表明,这两个文件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起诉权、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两个文件均制定于2001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践的深入,新时期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不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起诉、不起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以及运用检察改革的最新成果都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此次修改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并尽可能全面反映检察改革成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进一步规范起诉、不起诉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公诉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起诉案件标准体现在3个方面

  史卫忠认为,围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最高检这次修改起诉案件标准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史卫忠说:“我们这次修改应该说涉及到的地方是比较多的,既有文字的修改,也有内容的增加和删减,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第一,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内容,这也是这次修改的重点,比如说大家比较关注的,我们增加了五项对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五种情形,另外把是否符合行政政策作为衡量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高低的标准。第二,补充修改了有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监督的条文。第三,按照检察改革的要求补充修改了部分条文。近几年,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相关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我们这次修改这两次文件,也将有关的成果纳入了进去,比如说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问题,对不起诉案件的审查问题,都纳入到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评判标准。另外还有一些文字修改,就不一一阐述了。”

  五种情况下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检此次修改起诉案件标准,增加了五种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对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史卫忠检察官进行了详细解释。

  史卫忠说:“这次修改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增加了五种可以依法不起诉的情形,对这五种情形,媒体也给予了很重要的关注,比如说大家关心的对因生活无助偶然实施盗窃等的犯罪嫌疑人,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规定,网友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肯定的有,质疑的也有,我个人感觉,这本身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关心,我从网上也注意到,有些媒体在报道此事的时候,只是把焦点集中在这五种情形之上,实际上这种一种误解,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要对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具备一些实体和程序要件,一是从实体上还必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情况,这是实体上。”

  从程序上来看,史卫忠说:“程序上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两个条件的来源,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我认为,高检院制定上述规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但是需要提出来的是,文件为什么列举出这五种情形,其意义在什么地方,这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五种情形犯罪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严重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对次应当区别对待,适应不同的政策,这也是体现宽严相济的重点。第二,这五种情形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主要方面的一个总结,此次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细化,是对过去执法经验的总结,这样就便于各地检察机关准确地把握不起诉范围和标准,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

  “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不是纵容犯罪

    “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这种表述是否准确?该如何认定这种规定?史卫忠检察官做了详细解释。

  史卫忠说:“实际上媒体报道,仅仅只知道五种情形不起诉,实际上还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条件,并不是说有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不起诉。对于这个规定怎么看,我想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也存在不少问题,老百姓对犯罪深恶痛绝,对犯罪要实行严刑峻法的呼声也很高,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有时会导致忽略了犯罪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导致对轻微犯罪者、偶尔犯罪者失去了因有的容忍和同情,有一些网友认为,高检院的规定是放纵犯罪,我认为实际上这种案件是上述心理的一个反应。一般人会认为,犯罪者没有好人。我认为以盗窃而言,因生活无助偶然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和所谓的惯偷,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两种犯罪对社会的现实危险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对他们教育挽救的可能性也不同,因此如何让危险性小、危害性小此类失足者回归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史卫忠解释道:”高检的这种规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做出来的,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犯罪的态度,对轻微犯罪应当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以助于他们及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可能这条规定本身为可以不起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比如说因生活无助盗窃,而且属于偶然盗窃,盗窃的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嫌疑人本身人身危害性还不大,等等这些条件限制,这表明检察机关对办理不起诉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其目的就是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避免扩大适用范围,防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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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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