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明鑫)8月17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等问题的通知》,从9月1日起,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可在10%和6.8%中任选一种比例缴费。
目前现行缴费比例只有一种,“由本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建立个人账户。”除上述未参加医保的可自选比例外,对于《通知》发布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参加住院统筹按5.6%比例缴费人员外),也可选择按6.8%比例缴费,但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虽然可自选比例,但是在建立个人账户上却有时间区别。《通知》规定,参保人员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自由职业者、家庭帮工、季节工、小时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