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壮
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分析、法与经济学、法律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创始人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等。它吸收、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科斯、贝克尔、斯蒂格利茨等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先驱者。
经济学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研究如何“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耗费来达到预期目标……从而将节省下来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波斯纳语)。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在各种条件的制约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其自身的利益。
因此,利益分析或成本—收益分析是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经济分析法学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认为“人们在其大多数活动领域内的行为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行为并不仅限于市场交易”。在法律领域,“经济考虑总是在司法裁判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波斯纳语)。
“太阳底下无新事”。对法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至少可以追溯到美国社会法学。
例如,霍姆斯认为,未来的法学研究应当“探索要寻求实现的目标以及期望它们的理由”;“作为向这个目标努力的一步,每个律师都必须知道些经济学。”以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我们被要求考虑并权衡立法的目标、实现它们的手段及其成本。我们学到了我们必须放弃别的什么才能得到任何东西,并且我们被教导去比较我们所获得的利益和我们所失去的其他利益,并在我们做选择时知道我们究竟在做什么。”他甚至断言,“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懂得法条的人可能掌握着现在,但掌握未来的人则是统计学与经济学大师”。
另如,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再如,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是保护社会利益,应当“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要”。
总之,上述社会法学家都很重视法律的环境、功能、作用,其所追求的社会福利、社会利益、社会需要,其成本、收益、效率,等等。至少在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先驱者。
当然,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并且不限于美国,也不限于社会法学。
例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等就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他认为,“法律是在资源有限这一原则下运作的。”因此,“我们需要以最少的浪费、最小的代价以及最小的副作用,来满足我们所追求的结果最大化。”
此外,有些欧洲法学家,如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目的法学家耶林、利益法学家赫克等也运用利益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上述法学家如此重视利益问题决非偶然。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大多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这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利益分析。
“20世纪后25年法学理论方面最重大的发展也许是经济学被不断广泛地运用到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波斯纳语)。实际上,法律经济分析已经渗透到美国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与法律教学等各个领域,成为当代最有影响的法学学科或流派。
例如,在立法领域,至少从里根时代开始,历届总统多次以总统令等方式要求政府机关在制定权威性法律文件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司法领域,越来越多的法官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有的经济分析法学家甚至成为联邦法院的法官(如波斯纳、伊斯特布鲁克,等等);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律经济分析已经从传统的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扩展到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甚至宪法等各个部门法(由法律出版社影印出版的美国法律基础丛书可见一斑)。
在法律教学领域,许多法学院开设了经济分析法学以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经济分析之类的课程或专题。不但如此,在教材中,许多教授大量采用了新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成果;在教学中,许多教授娴熟地运用经济学理论,甚至数学模型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分析。一般来说,法学院允许学生选修一些商学院的课程,许多法学院还自行开设一些商学课程(如公司融资、会计等)。有的教授甚至要求学生在选修有关法学课程之前已修有关商学课程(如有的证券法教授将公司融资和会计列为已修课程)。不但如此,许多法学院还设立了法学博士与商学硕士双学位,学制四年。
总之,在当代美国法律界,经济分析法学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只要看学界都已有意识的在其研究和实践上也考虑过法与经济学的因素的话,那么大家都是法与经济学学者了”(德沃金语),事实大抵如此。
(作者系柴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