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阮占江
因为携带乙肝病原在求职时被拒录,深圳四名大学毕业生愤而将富士康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这家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万元。8月14日,此案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法院开庭。
据了解,这是深圳第一起因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
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因为身体、外貌等原因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的新闻频繁见诸报端。
应该说,如今就业歧视之所以在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的就业招聘中普遍性存在,其本身确实有着诸多复杂的原因。有我国人口基数、人口迁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等因素的影响,有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相对突出的因素。但相对而言,思想观念和相关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相对更为关键和深层的因素。
对此,蔡定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反歧视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一方面,我国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中本身就存在着某些不甚平等待遇的歧视性规定。比如在如今的公务员招聘中,无论是在进口端还是出口端,都存在诸如户籍、年龄、视力等一些歧视性规定;一方面,如今我国不少法律虽然已有相关规定,但大多只是宣告权利,并没有给受害者以救济途径,特别是司法救济的途径。具体而言,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4部法律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今天,如果我们还对严重的社会歧视现象视而不见,它必将深深地伤害我们的社会环境,影响社会和谐和安定。”这是蔡定剑教授今年6月在《法制日报》撰写的《我们为什么要反就业歧视》一文中明确提出的观点。该文分析,就业歧视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同样也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此外,还会增加社会成本,加重家庭和政府的负担。故而,国家应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出台相关法律,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双向选择,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就业环境。
实际上,从2003年起,几乎每一次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国家尽快制订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反就业歧视法。其中,就业促进法(草案)在今年2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不仅设立了“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专门条款,而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和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对此,蔡定剑教授予以了充分肯定,并认为这确实是国家立法机关重视民意、回应社会需要的重大进步。
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刚向社会公布后,就有人提出反就业歧视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畴。但由于侧重、关注的领域不一样,劳动合同法最终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涉及。对此,蔡定剑教授认为,要想更为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就业歧视,除了就业促进法之外,恐怕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只有单独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才能更为有效地遏制就业歧视的泛滥。
首先,要对就业歧视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确定什么是就业歧视,什么不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就业歧视本身确实有其相对主观、模糊的一面,这就需要有一个尽可能具体、明确的界定;其次,要对就业歧视的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界定;再次,也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就是要对就业歧视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和保护途径作出更为具体和科学的规定。
这其中,不仅要建立一套更为严格和合理的责任制度和举证责任,更多地要求被控告方提供自己没有歧视的证据,让诉讼程序尽可能简便、低成本,从而使普通劳动者能够真正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权利;更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机构。据悉,美国早在1964年就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执行《民权法案》、《就业年龄歧视法》、《怀孕歧视法》和《美国残障人士法》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近半个世纪以来,它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英国也非常重视对反歧视方面比较全面保护的问题,不仅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而且采取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这样定义的办法,使得反歧视方面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大、更广泛的范围的保护。以外,我国香港地区在1996年建立了上述法律的执行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其职能主要包括处理投诉并实施调解、法律诉讼协助、推广平等机会、培训和顾问服务、就有关平等机会及歧视的课题进行研究等。平机会成立十年间,为反对香港社会的歧视、推进香港就业平等机会的实现进行了努力的工作,赢得了社会民众的信赖和良好评价。
据蔡定剑教授透露,目前我国一些法学专家正在联合制定一个有关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意见稿,计划在今年年底拿出来。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