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原法官张林以权谋私 受贿30万获刑11年
大河网讯 (记者陈磊 实习记者朱剑锋 通讯员正义李丹)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林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受贿,昨日,此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因受贿3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此案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首例以合作开办公司名义受贿犯罪的案件。
2000年11月15日,李保明(另案处理)以虚假的出资手段注册成立了新乡市通达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并以其妻卫某及张林之妻王某作为股东。2000年11月2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通达公司代理其申请执行债务人为延津县铜加工公司(后变更为延津县化肥厂)一案。2001年11月20日,通达公司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包括债务人为原阳县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以下简称原阳经协)和延津县化肥厂在内的总标的为7319407.63元的债权。
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时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的被告人张林利用职务之便,在主办被执行人为原阳经协的执行案件中,使通达公司收到执行款92.28万元;在参与办理被执行人为延津县化肥厂的执行案件中,使通达公司收到执行款92万元。该两起案件执行结束后,李保明为感谢张林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张林4万元现金和26万元存款。张林于2004年3月10日将26万元存款取出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作为从事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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