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严格程序、突出特色,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33条、第47条规定,城市、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需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5年就能完成为期20年的规划指标,这等于变相改变了总体规划。如不严格限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总体规划就会丧失约束力。建议草案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加以规范,最好由备案改为审批。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过程中,还应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乡规划执行的效果,关键在地方政府。目前执行城乡规划的责任,只限于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政府只负责监督检查。但是,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完全负起执行的责任,能负起这个责任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建议法律草案能赋予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力,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草案对规定政府在规划中的责任还显得不够,建议增加政府严格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规定。对造成规划失控的,应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国现在很多城市规划很差,几乎都是一个面孔。一个城市应当有一个城市的风格和特色,有它自身历史文化的表达。建议在城乡规划法草案中能增加强调规划特色和风格的内容。(记者石国胜刘晓鹏)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本法应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应当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不得进行有关建设活动。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在将城乡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原来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8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再次审议,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城镇违章建筑的处罚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在作草案有关说明时称,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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