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监局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租柜台
为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日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要求,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据介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