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叶红通讯员成晓莹)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官司结束了,却把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代理费。在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下,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
李华(化名)因与合作伙伴发生合同纠纷,便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朋友王力(化名)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李华支付代理费6850元,王力依照协议履行各项委托义务。
官司打完后,王力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李华将王力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王力签订的诉讼代理协议有效,但其中约定收取代理费的条款无效。因该条款违反了《律师法》中有关“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据此判令王力返还李华全部诉讼代理费。
王力对判决不服,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律师法》的适用主体是律师,而王力非职业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只是普通公民,不应受该法调整。
甘井子区检察院提请大连市检察院抗诉。大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驳回李华请求返还6850元代理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