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明鑫、通讯员王秒)今后,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三类人群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也可以享受免征滞纳金的优惠政策。这是记者于8月27日在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目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滞纳金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从第四月起计征。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在征收养老滞纳金的同时,也规定了免征养老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其享受人员包括领取失业救济金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待遇的个体从业人员、军队复员干部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等。此次低保户和残疾人享受免征养老滞纳金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新增加的内容。
《通知》还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按沈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缴费基数。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还可选择6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