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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几被遗忘 问题引起最高法最高检高度关注 救助刑事被害人 “两高”合力破题(图)

  去年10月,家里的“顶梁柱”———大女儿被人杀害后,楚雪印一家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虽然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然而被告人家境贫寒,根本没有能力赔偿。了解到他家的情况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他们发放了被害人救助金。


  然而,相对于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这样的幸运太难得了,因为青岛只是一块“试验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建立。

  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被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被告人杀了人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被害人的家属就会心理不平衡,闹访、缠访不断升级。有的被害人容易形成对社会的仇恨,甚至走向极端,出现报复性犯罪。

  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这些数字令众多关注被害人权益的官员担忧,他们提醒人们注意:被害人不应被遗忘。

  刑事被害人家属所遭遇的救助难题引起了“两高”的高度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去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救助紧迫性调查

  本报记者 王斗斗 张庆申

  两双拖鞋,一绿一粉。

  几百里路的行程,它们伴着两位老人从鲁西偏远农村来到青岛。

  这么远的路程为什么不穿双跟脚的鞋?二老直言:“没钱买。”

  老人家的“顶梁柱”———大女儿楚章爱去年10月被人杀害,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然而被告人家境贫寒,时至今日,两位老人没有得到一分一文的赔偿。

  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被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在邱兴华案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家属因邱兴华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马加爵案中,对被害人家属8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也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

  不难发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很多犯罪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被害方即使得到了想要的判决结果,也只能陷入无尽的等待。

  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方面却还是一块空白之地。

  “日子真是不好过啊”

  刑事被害人家庭陷入困境

  记者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穿着拖鞋的两位老人被法官带去看海了。

  楚章爱的父亲叫楚雪印,母亲叫王自菊。楚章爱与被告人范桂臣恋爱并同居多年,其间,两人还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后范桂臣怀疑楚章爱有外遇,一怒将楚章爱杀害。今年3月,青岛市中院判处被告人范桂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赔偿楚雪印和王自菊十六万余元。

  可现实似乎更为残酷———范桂臣早年丧父,家中只有老母亲,家境贫寒,根本没有能力赔偿。

  楚雪印和王自菊有4个孩子,出事的大女儿在青岛打工赚钱供3个妹妹读书。“这些年家里全靠她了。”王自菊说。

  “唉,大女儿走了,日子真是不好过啊!”楚雪印不时用手里紧紧攥着的那块毛巾擦着眼角。

  “家里靠种地卖粮食维持生计,一年就三四千块钱。他(楚雪印)有高血压,我自己又严重贫血,连看病的钱都不够用。”王自菊不停叹气。

  “了解到楚家因此陷入绝境的情况,我们提醒他们可以来法院申请被害人救助金。”青岛市中院法官王婧华告诉记者,两位老人此行就是来领这笔钱的。

  老人是不幸中的幸运,因为全国更多的被害人还远未能体验救助制度的好处,青岛只是一块试验田。

  青岛市中院的一项调查表明,5年来,在2300多起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民事部分得不到执行。

  “由于基本国情,我国还没有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解决身陷困境、生活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问题,又迫在眉睫。”青岛市中院副院长秦瑞基说。

  为此,青岛市中院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进行了救助工作的探索和尝试。按照规定,每年从青岛市中院判处的罚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列入救助金财政年度预算,设专项资金账户。

  秦瑞基说,这个钱就是让被害人的家属渡过难关,尽管这种救助是有限的,但对于一些被害人家庭来说,却可以带来生的希望。

  “放他一条生路,没门”

  杀人偿命思想根深蒂固

  “我要是拿了这钱,怎对得起我死去的儿啊?”一年前,骆女士对法官王婧华说。

  “确实活不下去了,我现在还有机会拿这钱吗?”一年后,骆女士又找到了王婧华。

  骆女士所说的“钱”是指青岛市中院针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所发放的救助金。

  2005年12月27日,骆女士的独生子小廷(化名)被小阳(化名)抢劫,因小廷反抗,小阳持刀朝小廷腹部猛捅一刀逃离,小廷因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法院调查,小阳犯罪时未满18岁,法院判决小阳无期徒刑,同时赔偿骆女士27万余元。

  骆女士不干了,她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小廷死了,小阳就该一命抵一命。“我就是要给我儿子报仇!”于是,骆女士从市到省,层层上访。

  “骆女士家庭极度困难,我们当时提醒她来申请被害人救助金,她不理解,认为申请了这个钱,对方就会被减刑,就一口拒绝了。”王婧华告诉记者。

  秦瑞基副院长说,死刑制度改革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但是,被告人杀了人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被害人的家属就会心理不平衡,闹访、缠访不断升级。”秦瑞基分析说,这时,政府给被害方一定的经济救助就十分必要,可以让他们得到心理安慰。

  “这钱,就是冬天里的一把火”

  救助刑事被害人形势紧迫

  为何迫切需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秦瑞基向记者讲述了青岛救助刑事被害人第一案:

  2004年底,青岛发生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行凶人吕世乐因在苏某开的游戏厅玩电脑游戏与苏某夫妇发生矛盾,萌生杀机。一天早晨,他用斧头砍死苏某夫妇后,又连续杀害了5名顾客。

  法院判处吕世乐死刑,同时判其赔偿7名被害人亲属共计190万元。

  可是,这190万元赔偿金却根本无法落实。吕某被执行死刑后,他的家里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7名被害人的家庭或是上有老人需要赡养,或是下有孩子需要抚养,他们既要承受丧失亲人的巨大悲痛,又要陷入经济上的无奈困境。

  青岛市政府的大楼门前,十几名被吕世乐杀害的被害人的亲属,抱着被害人的遗像站在蒙蒙细雨中,哭喊着要求兑现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

  为此,青岛市中院首次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给予每名被害人家庭3万元的救济金,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秦瑞基告诉记者,部分犯罪后果严重、被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或救助的案件,被害方往往因“人财两空”而不依不饶:有的强烈要求重判,不达目的就大闹法院;有的被害人容易因此形成对社会的仇恨,甚至走向极端,出现报复性犯罪。

  “这些案例凸现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紧迫性。”秦瑞基说。

  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报记者 王斗斗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透露,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肖扬介绍,目前已经在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去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

  刑事被害人

  不应被遗忘的人

  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

  这些数字令众多关注被害人权益的官员担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害人不应被遗忘,如果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又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案件,由有关方面给受害人一定救济以解决这些受害人的实际困难,这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

  “就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备受重视的今天,也许强调和保护被害人权利正当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说,保护被害人,这是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关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间权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如果这种平衡不能保持,甚至严重失衡,社会公正就会出现缺失。

  其实,近些年来,各级法院加大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也不难显现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关注。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可以修复因犯罪而破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但是,调解必须依据一定原则,“无论大小,应以当事人达成协议、能够履行为原则。”这位负责人说,调解不成必须作出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在人民法院为保护被害方积极努力的同时,检察机关并没有旁观。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介绍,检察机关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一制度事关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事关社会稳定、一方平安,只有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广泛和更有力地参与进来,才能把这件事做成。

  保护被害人

  地方试点“救命钱”

  当56岁的崔乃秀双手接过检察官送来的2.1万元现金时,老泪纵横。她用颤抖的手抹了一把泪说:“感谢检察官送来救命钱,让我这个老太婆有了依靠……”

  崔乃秀,河南省光山县农民,早年丧偶,二儿子还未成年就意外死亡。去年10月,崔乃秀的大儿子到县城办事,途中遭抢劫,头部受重伤,救治费用花去近万元。案件很快侦破,但作案者均是未成年人,并且家庭贫困,根本拿不出赔偿金。

  目睹崔乃秀一家的凄凉景象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崔乃秀给予案后救助。崔乃秀是信阳市检察院在两级检察院中建立案后救助机制后获得救助的第三十位当事人。

  实际上,因为现实的需要,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进行探索和实践。

  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最早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2004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实施救助制度。

  而将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延伸到公、检、法、司各环节实行救助,则是浙江省台州市的创造。

  2006年8月,台州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当地政府通过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帮助那些因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而生活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正在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要求,不断扩大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工作范围。

  救助被害人

  构建和谐不容回避

  不约而同,最高法与最高检都提出了要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一位法律专家分析,“两高”之所以如此默契,与我国慎用死刑时代的到来紧密相关。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更为明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担心,被害人家属受“杀人偿命观”影响,难以接受。如不对刑事受害人进行及时补偿,将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申诉、上访。

  在尹伊君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着眼于社会和谐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形势下,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回避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编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我们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就是一个方面。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亲属所遭受的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方与加害方的矛盾和仇恨。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均衡的保护之后,“和谐司法”的目的才能够实现;而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照顾到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均衡,有利于“和谐司法”目标的实现。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的是:在实现“和谐司法”过程中,由于需要巨大的公共财政投入,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保相关经费的落实。

  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本报记者还采访了一些专家学者,他们对此问题都有着自己的看法。详细报道请见明日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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