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拥有一纸劳动合同,就农民工个体而言,其意义不仅在是否建立了一种劳动关系从而在城市立足,更重要的是,是否握紧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连续两个月,本报记者深入探析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问题的关键就在劳动合同。
我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供大于求的现实劳动力市场环境下,农民工能找到活儿干,已属不易,相对于雇主、包工头,农民工并不具备与对方坐下来平等谈判的条件。甚至国家强力推行的集体合同,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均形同虚设,因为缺乏工会这样的组织为其“撑腰”。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把农民工划入另册,致使“集体平等协商制度”成为“空中楼阁”。一些农民工态度冷淡,雇主不愿承担合同履行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雇主不愿签农民工不想签”就不难想象了。
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农民工利益保护组织缺失、社会歧视的存在以及自身法律素质和能力低下等综合因素的存在,已使农民工合同利益保护,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执法、监督等多维互动的过程。合同是农民工与雇主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工权益受损后维权的重要凭证。当务之急,建立更为积极的契约环境,已是必然。
理应承担这一责任的,首先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应运用宣传、监督等多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签约、履约的社会常态。一旦发生纠纷,政府还应是有效且畅通的维权途径的建立者,以使签约者受到保护、不签约者受到处罚。我们还注意到,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严重缺位,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等方面,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要,使农民工合同从签订之初,便存有先天缺陷。解决上述问题,仅靠一个部门是无法解决的。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各部门联动的机制体制,发挥各部门的最大合力。
我们也注意到,农民工合同问题,说到底,是法治社会中单位或个人是否在法制框架下,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破解农民工签合同难,首先是要有一个有法可依的完整法律体系。我们高兴地看到,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问题予以禁止。诚然,要使这部法律真正落地,惠及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制定更为完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等。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律会成为破解农民工合同签订难的一把“钥匙”。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