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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5 10:23人物·言论热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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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天津市对原有《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予以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新房产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双方房款交付方式以及是否采取资金监管等方面将分为三种示范文本,即《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天津市自今年1月29日起,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代收代付资金监管,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的同时,须签订《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缩减办件流程,提高办件效率,新修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在原有房产买卖协议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基础上,合并了二手房交易以及资金监管相关条款。今后再进行存量房交易时,交易双方只需签订新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有的《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将同时废止。
这里提醒交易者,如房屋交易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纳入资金监管的,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前,双方须在国土房管部门统一制订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此外,“资金监管贷款”和“资金监管”两种房产买卖协议中还增加了“卖方提供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的条款,卖房者一定认真填妥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以便确保交易资金流转的安全、准确和及时。
三种房产转让新协议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该文本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纳入交易资金监管且办理贷款手续的存量房买卖,文本实际上只是在协议第二条内容中增加了“甲乙双方同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产价款、其他价款实施监管”的条款;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
该文本适用于纳入交易资金监管且一次性付款的存量房买卖,文本实际上只是在协议第二条内容中增加了“甲乙双方同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产价款、其他价款实施监管”的条款;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该文本适用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买卖,文本与原房产买卖协议相比,没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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