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倪晓
陈桂明今天在司法部召开的颁布实施公证法两周年座谈会上发言时,用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对人而言,过了两岁就可以走得很平稳了,对一部法律来说,应当说是一部可以运用自如的法律了。”
对于这位曾经参与起草公证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说,在他心中对公证法自然有着另外一种感情。
他还有另外一个身份,那就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他一直对公证法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特别的关注,在从事公证法教学工作二十多年的过程中,他一直把自己当作公证界的一员。
说到公证工作的意义,陈桂明举了一个例子,最近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要出访南美,而当代表团的护照送到巴西大使馆后,却被全部退回,原因就是根据该国规定,巴西方面提供的邀请函必须在该国经过公证,否则使馆不予认可。由此可见,公证的作用范围已远不仅仅在于民商事经济活动了。
陈桂明认为,由公证的效力就可以看出公证的功能和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公证,这种情况下公证是特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事项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公证能够保障和促进民事、商事和经济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同时能够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上文所举的事例正属于这种情况。二是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而且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公证有利于解决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做到客观公正。三是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纠纷的解决过程,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总之,公证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民事经济流转和社会生活规范化,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陈桂明说,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公证的范围会越来越广,数量会越来越多,任务会越来越重。公证工作没有退路,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做好公证工作并由此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之路,构建和谐社会之路。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