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本报记者 王斗斗
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作出权威解读。
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独特优势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加强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矛盾纠纷调解 意见指出,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持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大力拓展调解领域,依法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点 “意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作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个案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 意见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意见指出,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明确,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
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利用村头地头等群众喜闻乐见调解方式 意见指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适应基层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
意见指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