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骆智冕 通讯员 陈奕弢 王凌 卓银玲)商家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理所当然,而商家支付个人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呢?广州市地税局表示,个人所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地税局举例解释:郑女士2006年在某大型楼盘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商品房应在当年10月份交楼,但由于工程进度原因,发展商一直拖延到今年6月份才交楼,按照购房合同规定,郑女士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8万元。
经过多次交涉后,发展商终于同意支付该笔违约金,但要求郑女士提供发票给发展商,理由是要凭发票入账。
按照上述情况,郑女士所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根据文件《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相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而郑女士收取开发商赔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此外,地税局工作人员还表示,个人购买商品房,因销售方违约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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