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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就反垄断法等法律审议情况发布会(实录)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我提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

正如刚才您所说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起到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反垄断法》中有哪些部门列入了被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外,对这些部门的定价,或者通过什么办法,约束这些部门。谢谢!

  [黄建初]: 这次《反垄断法》涉及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因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因此,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想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等六部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外资并购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向商务部申报审查。

  为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潇湘晨报记者]: 反垄断是针对一些国有的、专门的企业,像烟草、石油、能源,我想问的问题是,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是很有限的?谢谢!

  [黄建初]: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仅考虑一个方面,还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相匹配。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制度是一致的。至于说一些涉及到我国实际情况的问题,我们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出发,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动物防疫法》作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动物诊疗”一章,而且设置了行政许可,在这一章中对“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做了不同的规定,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我想问一下这个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规定是暂时性的规定,还是会长期地保持下去?谢谢!

  [黄建初]: “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不同的规定,我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这么做。中国很大,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城市、农村有很大差距。从养殖业来说,以家庭为主的散养的比例很大。对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如果都要按照执业兽医的标准,都有一定的学历,一定资格,不太可行。现在在乡村的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要求相比,要低一点,但是也有一定的要求。按照现在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做规定。我想他们一定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让他们有一定的实际水平,能够从事动物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时能够满足老百姓在散养动物的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

  [国际市场新闻记者]: 我想对《反垄断法》提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国内的行业,比如说石油、电力行业,垄断比较厉害。我想问一下,你们修订《反垄断法》时,是否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有没有反对这部法?《反垄断法》对小的民营企业有什么好处?

  [黄建初]: 《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反复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你说的有关企业的意见,我们都征求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有,但是对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这一点,从我个人接触的意见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我国改革开放将近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竞争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认为,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我们需要有一部反垄断法,不允许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必要性的问题上,各方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关于《就业促进法》的问题。第一,当前社会上各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有关于身高、相貌、性别、户籍等等,但是为什么就业促进法没有对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做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这部法对于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会起到什么作用?第二,这部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我们收到过一些青年求职者反映,提到现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多、过滥,阻碍了就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对这一现象,您怎么看?《就业促进法》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谢谢!

  [李援]: 你提的问题都是很大的问题,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今年的3月25日至4月25日一个月的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我想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提到青年就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政策规定加以解决。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我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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