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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就反垄断法等法律审议情况发布会(实录)

  [财经杂志记者]: 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

其中有一条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规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保护。对于这些行业有没有界定?这些行业有没有和国资委在去年年底公布的“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不是一致的?第二,这个规定中说,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我想请问一下,监督和调控有没有监管程序,监管程序是怎么样的?第三,这部草案和第二次草案相比,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黄建初]: 关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一些专营专卖的行业,有些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比如说我国制定的烟草专卖法。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在这点上,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至于具体的监管部门,当然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我前面讲到,国务院确定的承担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将会严格地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行。另外,法律具有导向作用,我们有关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会去考虑。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进一步讲一下。《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在很多的产业上,我们属于产业集中度不够,因为产业集中是规模效益,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通行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我们也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不能以不公平的价格,比如说低买高卖,或者是交易时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等等行为。这些规定体现了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利。 谢谢!

  [日本NHK记者]: 今天发布的法律非常重要,但是外国的媒体没有草案,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给我们一份草案。

  [何绍仁]: 可以,我们会后会及时发。

  [东方经济周刊记者]: 在前一段时间,由于国际油价的上调,很多国内民营的加油站说从中石油、中石化那里拿不到油,或者是拿的价位贵很多。我想了解一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如果出现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按照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来说,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行为?

  [黄建初]: 这个问题和第一个说的问题一样,因为我对具体情况信息掌握得不够,而且需要将来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判断。谢谢!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这个问题是问新闻发言人的,今天人大常委除了通过几部法律之外,也通过了一系列官员的任免,我们希望知道详细的情况。

  [何绍仁]: 这个问题超出了我们事先对这次会议设定的议题,但是因为大家关心,我简要回答一下。这次常委会确实通过了一批人事任免的议案,其中包括通过了关于金人庆同志职务调整的议案。金人庆同志因其本人的原因提出辞职,中央同意其请求。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的议案,决定免去金人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谢旭人为财政部部长。据了解,国务院已经任命金人庆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正部长级。关于其他的人事任免案,新华社会及时发布消息。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 《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宪法”,这部法律在我国的经济法规中占什么样的地位?这部法律通过之后,将会对中国的经济秩序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和影响?谢谢!

  [黄建初]: 一开始时我就说到了,《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充分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就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制裁。《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另外也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本身有一个导向功能,法律出台以后,对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有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晰的导向,即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他们在搞协议时,就要判断是不是垄断行为?在并购时,就会考虑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样的话,就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大家知道最近的“方便面协会”的事情,在常委会上,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在修改过程当中,最后增加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相信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保证中国经济又好又快、长期健康地发展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美国之音记者]: 《反垄断法》经过了漫长的立法过程,在如此长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什么?最后是如何解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刚才有一位记者提到,这次通过的法律草案的版本和上一个草案版本有什么不同?谢谢。

  [黄建初]: 在审议过程当中,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这是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的制度。除此之外,我们还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指导思想。在一开始的时候,我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刚刚我反复讲,要全面地完全了解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大家认真研究一下《反垄断法》总则的规定。谢谢!

  [何绍仁]: 谢谢。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结束。最后我再发布一条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之后,我们将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此前,我们先后全文公布过《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收集了很多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具体时间是9月5日,请大家留意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告。谢谢大家,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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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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