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8月31日电 (记者张建新)在新学期到来之际,天津市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天津市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通知规定,今后五年天津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不得强行统一配备;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天津市教委介绍,高校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