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立法解决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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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请注意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所说的下面一段话,这段话因为说得十分中规中矩,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可这段话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的回答,其实已十分明确。
甘藏春说: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这段话所透露的信息是: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早在8年前便已开始了,而且在适当的时机下便可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如果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那么,什么又是“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即:《物权法》中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条款。
对此,立法者所作出的标准答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物权法》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也就是说,尚未实施的《物权法》,延续了改革开放之初,二十多年前的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这一规定。
其实如果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
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事作出见诸文字的、非常肯定的明文规定,所以并不相悖。因此,立法者对此条款所作出的解释并不妥帖。至于国务院的规定,因为它是政府的行政法规,修改的程序便更简单了。
而甘藏春的那番话,说的正是对这一内容可能作出的修改。
事实上,不久前,国家在重庆、成都试行城乡统筹,便暗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大方向。
7月3日,重庆在打破二元障碍上跨出一大步: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流转。而目前,广东已在进行农村土地入市试点,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须经过国有征收程序,可以直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参与流转。
千万别低估了这件事的影响,它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扫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碍: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收程序后,才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参与流转。它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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