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明鑫)沈阳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遗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标准将有新的调整,从2006年7月1起开始补发。这是记者8月31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伤残津贴月最多增160元
据工伤保险处副处长谢文颖介绍,核定伤残津贴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60%进行核定;高于300%的,以300%进行核定;伤残津贴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是按照伤残等级每月分别增加的,一级160元,二级140元,三级120元、四级100元。
谢文颖表示,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但这期间的工伤人员若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与本次增加额之和的,其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的由原单位发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年增600元
此次还调整了生活护理费,以沈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护理依赖程度的相应比例调整。2000年10月底前鉴定为一至三级并在2000年10月底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原享受护理费的,也按此办法调整。
对于2006年底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这样每人每年可增加600元。(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