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万失地农民都将有养老保障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王亮 实习生庞晓茗 通讯员张祥、梁嘉敏)广东省300万被征地农民将全部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当中。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政府规定,今后征收土地,征地单位要留出或者划出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做生产发展之用。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昨日正式下发。《意见》分别就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华侨农场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等6大突出问题等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解决办法。
省财政10年安排10亿为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医保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并开始实施的《意见》将广东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空白点和盲点都纳入社保大网,而原有的一些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完善。建立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后,政府补助部分,将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并将按实际需要投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后,各级财政原则上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为把40.5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2007~2017年,省财政共将安排资金10亿元给予补助,每年定额补助1亿元。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专项用于14个经济欠发达地级以上市提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后造成的基金增支缺口补助。为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2006~2007年社保年度省财政在原来每年补助506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6000万元。为解决华侨农场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突出问题,省财政从2007年起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地区和江门恩平、台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场职工按人均35元给予补助。
失地农民全部有养老保障
主要将采取个人账户模式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有关负责人透露,据初步统计,广东省现有被征地农民数就达到了292万,其中约100万已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剔除34周岁以下人员,还有近100万被征地农民尚未纳入保障范围。(下转A14版)
截至今年6月底,广东共146万农民与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46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228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38亿元。
据了解,目前省内各地实行的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东莞、中山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广州的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和深圳的城市化人员养老保险都是参照现行城镇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佛山市的全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实行的是完全统筹模式;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各试点县(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采取的是完全个人账户模式。
《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将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即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全额积累。也可以先实行统账结合,待条件具备时逐步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过渡。
对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个人不用缴费,直接按月发放老年津贴。
安置补偿费集体股权分红
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还建立了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机制。以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将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三方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来源渠道得到了明确。将按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其中,当地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费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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