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让农民工社保异地转移接续
“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国结算”的思路,有利于解决流动就业者社保异地转移接续难题
文/唐钧(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农民工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悉,农民工养老保障办法和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法,都将在今年内出台。这对流动就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笔者认为,解决流动就业者社保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可有“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国结算”的新思路。
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其流动性与“块块分割”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具体而言,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极为不利:其一,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二,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流动就业者须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无法享受“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
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地方上获益最大的广东省为例:199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到600万人;在出台了将农民工“纳入”的政策后,参保人数急剧增加,到2004年增长到将近1600万人,6年中增加了167%,约占当年全国参保人数的1/10;而与此同时,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却只从143万人增加到220万人,仅占全国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的1/20。从累计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看,广东省也是全国之最,2004年达597亿元,约占全国累计结余基金总额的1/5。但是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长期维持在95%以上”。
也就是说,广东省将近600个亿的“累计结余”,很大一部分是按现行政策没能付给农民工的部分。
因此,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流动就业群体,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
现在,社保覆盖的思路常常停留在提高统筹层次和等待制度统一,但这在目前的中国尚需时日。我们不妨换个思路,看看在没有实行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也都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在欧盟不同国家之间可以实行的制度,料在中国一国之内也应行得通。
我们是否可以尝试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要局限在一个地方,到退休时可以将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工作的时间累加,如超过15年(甚至更短)即承认其资格。
其次,参保人在某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他准备向其他地方流动时,可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一个结算手续并取得一份证明文件,其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应该由当地机构妥善保存。
其三,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工作,就会留下若干份交费记录。等劳动者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按以往的记录和退休当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实际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有一年是一年(甚至可以精确到月),由相关各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向其支付。这样,就可以以“不带走”的思路来解决现下经常讨论的流动时社会保险记录如何“带走”的问题。
这样只需在中央和省一级建立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险金支付的核算中心,专门为曾经在各省市之间流动的退休人员服务,流动就业者就可以在其退休后定居的地方领到其应该领到的所有养老金,然后再由中央的核算中心牵头,实现各省市之间的资金流转。
以上的政策设计,在技术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再者,布设这样一个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即使将来统筹层次提高,走向省级统筹、全国统筹,也都是必要的。而且,以上方案也可以顺带解决劳动者退休后“异地养老”的问题。
有人或许会提出问题:如果流动就业者退休后的居住地“赖账”怎么办?这不用担心,因为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各地的社会保险给付仍然会得到中央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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