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电子考勤记录要加班费
合同还没有到期,一名员工提出辞职,他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他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电子考勤记录,但并未得到栖霞法院的采纳。
李刚今年20多岁,在栖霞一家装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从2006年3月2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法庭上,李刚拿出了一份电子考勤记录,证明自己加班了1174分钟。“上下班都是要刷卡的,这个又不能作弊,难道这个不能做证明吗?”同时他还提供一份谈话录音,以证明自己辞职是由于公司不付加班费引起的。而公司认为事实不是这样,“一个员工是否加班要看《职工考勤表》,因为他如果加班必须向部门申报,然后由考勤部门作记录。但是《职工考勤表》中显示他根本没有加班。”
那么究竟应该凭什么作为加班依据呢?法院仔细查看了李刚提供的电子考勤表,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有10多天他是正常上班的,而都没有刷卡,公司也没有认为他缺勤。如果完全按照电子考勤记录,那他10多天就是缺勤。最后法院认为李刚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驳回了诉求。
审理此案的栖霞法院金庭长表示,“电子考勤记录并不能完全证明他是否加班,因为比如他出差了,那么就没有刷卡,但不能说他就缺勤;同样,如果他是单身汉,下班了以后还在单位玩,很晚才回去,刷卡也就比较晚,也不能说他就是加班了。而《职工考勤表》则是比较准确的,也是难以改动的,所以最终驳回他的诉求。”(金伟民 孙利侠 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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