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三年内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 农村居民有“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有医疗保险,而生活在两者之间的未成年人等人群,有个头痛脑热却得自掏腰包。
这是记者从已经开始付诸实施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获悉的。
首批6城市启动试点
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1896万人,参保人数居于全国前列。东莞、佛山、中山、珠海等市自2004年以来,已率先成功地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
而对于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城镇居民,广东省日前也已正式出台有关制度,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在韶关、梅州、惠州、湛江、肇庆、揭阳等6城市新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使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力争在2009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报销最高六成
该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在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内选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基金支付比例在40%~60%之间。
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利用社区医疗服务。
据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将涵盖部分“生育保险”的内容。
各级财政将给予补助
在参保缴费方面,在以家庭缴费为主的基础上,建立政府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缴费,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
城镇居民参保,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各试点城市应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高而影响家庭生活的低收入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
根据此次出台的《意见》和早先制定的办法,广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
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
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
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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