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作建房双方均要纳税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汪洋 梁艳芬 彭江英 邓晓怡)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工业公司于2001年签定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工业公司提供土地,共同合作开发一商住楼项目。
据介绍,该案例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出地方——该工业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计征营业税;出资方——该房地产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但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最后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了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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