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7日电(记者于宛尼)“我维护职工权益,我的权益谁来维护?”这一令许多企业工会主席苦恼的尴尬处境,随着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有望得到改善。记者今天获悉,该《办法》分为四大章十四条,从保护内容与措施、保护机制与责任等方面就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做出了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同时强调,“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权益受侵的企业工会主席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第五条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第六条规定,“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工会主席,上级工会要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工会主席,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等等。
企业工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工会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一实际,《办法》特地就“保护机制和责任”作出专章规定,明确“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保护企业工会主席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时要求“在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据悉,早在今年初,全总就率先设立了100万元的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支持基层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