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案成为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在破产法颁布一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担任该案管理人组长的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没承想,尹律师大倒“苦水”,实务操作中竟然有那么多具体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破产法实施三个月管理人账户至今未开位于京城黄金地段的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丹耀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3年的中外合作企业,投资总额3500万美元的这家企业,其经营状况与其紧临的东安商场红红火火形成鲜明对比。
自2003年始,丹耀公司因未能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欠付工程款等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结果均以败诉结案。高达一亿余元的应执行款,直将该公司拖至破产。
2004年12月,丹枫控股有限公司以丹耀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次年2月,丹耀公司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亦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公司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历经种种法定程序后,2007年6月14日,北京二中院以民事裁定书宣告丹耀公司破产,并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组长。丹耀公司破产案遂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件。
2007年6月20日,破产管理人进驻丹耀公司,开始对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档案、财务资料及资产等进行接管。但是,到现在为止,管理人账户还没有开立。
“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是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首先要做的事,但是这件事,解决起来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尹正友告诉记者,“仅刻制印章就花了两个多星期才解决,但开户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开户银行答复得很简单,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我们和他们交涉的时候,拿着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但他们强调:我们没有接到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去办理的话,可能要冒风险。”
尹律师一脸苦笑:“我搞不清楚他们到底要冒什么风险。”
他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学习和宣传不够,致使管理人在依据新的破产法履行职责时,遇到了原本不该有的困难和障碍。
确定管理人采用随机方式有缺陷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要在5天之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如果有异议,要在7天之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尹律师说,“满打满算,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的时间是22天。依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也就是说法院选定管理人的时间最多不超过22天。”
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对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来择优选定管理人。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如何选定管理人呢?
尹律师称,“很多地方法院基本上都采用了随机的方式,就是通过摇号、抽签,这种完全由老天爷说了算的方式。这种方式最简单,最不容易出现错误,但也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方式。”
由此,他提出,“如果法院把这个主导权都交给老天爷决定,还不如采取由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更为合理。”
据了解,北京二中院在对北京丹耀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选定管理人时先对有意参加竞聘的各管理机构进行认真筛选以后,再以随机的方式进行,并且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最后选择两类机构。一类是以财务见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清算事务所,另一类是以法律见长的律师事务所,最后通过摇号选定两家机构做这个重大复杂案件的管理人。
“这种方式,不仅仅实现了专业知识的强烈互补,而且两家机构在完成管理人工作中,确实可以做到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尹正友律师评价说,“北京二中院做了有益的探索。”
如何选定管理人,看似小事,实则大事,需要认真研究,确定一个相对科学的方式。
附利息债权中利息的确定成难题 企业破产法在第六章债权申报中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也就是说,对所有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的时间,是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但是,破产案件从申请受理到案件办理过程往往很长,同时现在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实现,并没有作出时间上的任何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尹律师分析说,对于已经对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如向银行贷的款,因为银行在对外发放贷款的时候,通过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方式已经对这个企业的风险作出了预测和控制,如果仍然适用法律的这条规定,就会使银行原先的预测和控制无法发挥作用,它就可能会采取自己认为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控制,这样的话,就可能不利于企业的融资。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要考虑破产法的这条规定,和担保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和物权法的规定是否也存在着不一致。”
所以,对于这类债权计算利息时,是否还按破产法的规定那样计息,需要重新审视。
债务人起诉管理人 哪个庭审理待明确 依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负责编制债权表,这是管理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这个表有异议,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很有可能提起诉讼。尹律师说,“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一项职责就是代表债务人对外进行诉讼,如果债务人告管理人,无论从实践操作上还是逻辑上,都有问题。”
如果是债权人对这个表有异议,要起诉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法院的哪个庭审理,法律规定也不明确。
尹律师向记者分析,“债权人起诉管理人,是由负责破产申请的破产庭审理,还是依有异议的债权所属的类别和性质,由这个法院的其他相关业务庭审理?主流的观点是,由各业务庭审理,好处是对债权人比较公正。但问题是,这样的话,债权人只要有异议,可以随时提起诉讼,由于业务庭对案情不了解,在审理过程中仍然需要和破产庭进行协商和沟通,而且对于破产程序来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没有上诉权,如果是这样,又显然和二审终审的原则不一致。”
据他讲,在实务中现在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已经成了难题。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算不算共益债务?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所谓共益债务,其中包括“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这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和保险费用,就不属于共益债务。如果依这条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就必须中断。但实际情况是,对基本保险费用的缴纳是不能中断的。
据尹律师讲,他们在做这件事时,尊重了企业破产法充分保护职工权益的宗旨,对职工的基本保险费用是按时缴纳的。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将这种基本保险费用一并归入共益债务中,对现有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做适当的变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其他途径对此加以明确,否则这样做,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管理人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缺乏标准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否则由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尹律师讲,“这是非常厉害的,过去破产法对清算组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勤勉尽责,什么叫忠实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甚至包括债务人企业职工的权利。债权人很多,债务人的职工也很多,管理人甚至还要和有关部门联系。管理人要和这么多的个人或机构打交道,按现有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认为你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而造成损失,都要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对管理人来说,风险和责任实在太大了。”
所以对于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和规格,应该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避免管理人由于害怕得罪有些人,而对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如何处理不明确 对于已经发生的债权,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可以申报。但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比如基于产品质量,或者环境污染,现在还没有形成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中所谓的“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办法申报的。但是,一旦过了一段时间,有人提出了这种赔偿请求,对于这部分新增的债权人,如何处理?
如果真是破产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不采取必要而充分的措施的话,就会对周边居民的身体造成伤害,人家提出了这个请求,管理人要不要对这部分债权作出一个必要的预留?管理人有没有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做,都需要在法律规则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