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年近七十的股民王鸣晓老先生因为股价涨停,一时高兴,往身后拍了一下年近八十的股民陈东林老先生的肩膀,想告知他,以分享自己兴奋的心情。没想到的是,陈老先生对这突如其来的一掌毫无精神准备,毕竟年事已高,一个趔趄,撞在前面的墙上,造成头部受伤。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民事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一千一百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千元。
陈东林今年已78岁高龄,被告王鸣晓也已68岁。从2003年起双方就同在甘肃证券位于上海北新泾地区一个营业部的中户室内进行股票交易。由于大家年龄相仿,又有共同的话题,故平时经常在一起“谈股论经”,大家关系也相处得不错。2006年7月的一天下午,在该营业部三楼电脑室内,王先生因为手中的一只股票上涨,心中十分喜悦,正巧陈老先生从外面进来,打了照面以后。他便返身在原告陈老先生背后用双手拍了其肩膀,想告诉他这个好消息。谁知陈老先生受惊后,头部撞到了身前的墙壁并当场出血。随后王先生立即陪陈老先生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次日又陪他到医院再次就诊,经CT扫描诊断陈老先生系头部外伤。虽经居住地街道调解中心调解,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老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背后拍原告的肩部,致原告受惊后头部撞到墙壁受伤,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梁志明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