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07年8月21日,在云南会泽县一家矿业公司工作已满10年的16名农民工与矿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有今天这个结果,真是不容易啊!”农民工老张感慨地说。
2007年3月,老张等16名农民合同工在矿业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
3月31日,他们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了,并表示仅可续签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续签。
4月1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不愿续签为由,口头通知16名农民工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于是,16名农民工向会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2007年7月24日,会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此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的,应视为顺延同一期限劳动合同。顺延期满仍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可继续顺延同一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16名农民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公司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2007年7月31日,会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矿业公司与16名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16名农民工2007年4月1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90元。(邱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