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客车坠桥30死20伤”追踪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9月10日对“10·1”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责任案公开宣判,杨宗义、张焘、张雷3名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4时40分,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其挂靠在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西南合成制药厂路段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吕富华因驾车未及时发现危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行驶,在该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后杨宗义、张焘、张雷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经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审核后报送的报表上反映吕富华无重、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焘、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杨宗义,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张雷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焘有期徒刑7年,杨宗义有期徒刑6年,张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