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记者 王培民)10岁男童不慎落入沙坑,两名亲人去救,不料3人全部溺亡,死者家属将挖沙的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元。昨日上午,安康中院在旬阳县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6年7月31日晚8时许,10岁男孩吴世密和17岁的表哥华正武在旬阳县城党家坝附近的旬河边乘凉,吴世密不慎落水。
华正武立即下水救人,但未能浮出水面。在不远处清洗的吴万斌,看见儿子和外甥华正武落水,赶忙跑去救人,但他跳下水后也不见了踪影。
旬阳县消防中队和城关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在群众协助下,将落水的3人打捞上岸,由于溺水时间太长,3人均已身亡。
3人同时遇难,让两个农村家庭陷入了悲痛和绝望。吴万斌家只留下妻子张学琴和两位年近七旬的老人,而17岁的外甥华正武是吴万斌姐姐家唯一的男孩。
不该 溺亡水坑是挖沙所致 既未回填也没危险标识 警方通过打捞得知,3人溺水的地点是个约两米多深的水坑,系挖沙所致。据调查,该水坑是旬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在事发前半个月、未办理取沙手续的情况下取沙造成的,当时正值汛期,该地距铁路大桥约200米,属于禁采区。取沙后,挖沙者也没有及时回填,更没有在沙坑周围设置危险标识。
受害人亲属从2006年的8月至2007年7月,多次欲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成功,遂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被告旬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答辩期间称,其单位所用沙石是从个体运输户魏某和鲁某手中购买,而沙石是刘某挖取,公司不应负责任,因此魏某、鲁某和刘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昨日上午,在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律师,就非法挖沙致人死亡的责任,展开激烈的辩论。庭审中,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丧葬、死亡补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60多万元。第三人魏某和鲁某辩称,自己仅是运输行为,与溺亡之事无关,而刘某认为,自己是受人雇请挖沙,也不应为沙坑致人死亡负责。在双方激烈的辩论中,失去了亲人的受害人亲属当庭放声痛哭,庭审不得不两度中断。
庭审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 管理部门应负失察之责 近年来,我省境内的一些采沙的河道里,时常发生溺亡事件,溺亡者主要以少年儿童为主。知道了谁挖的沙坑官司好打,不知道谁挖的沙坑,受害人该怎么办?昨日上午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主审法官和原告代理律师。
主审该案的安康中院法官邵军说,3名受害人命丧沙坑是事实,被告单位挖沙确实也形成了“夺命沙坑”。他说,前几年安康月河河道挖金船、挖沙船较多,由于没有及时回填,出现过几起沙坑夺命的事,凡受害人亲属通过诉讼的基本都争取到了权利。
原告代理律师周成宽认为,河道采沙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挖沙后沙坑应及时回填,管理部门有监管之责,不能只收费不管理或轻管理。他说,不论能否找到当事人,管理部门都应负一定管理责任。非法挖沙导致溺亡事件发生,除肇事人要负责任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管理部门失察之责。
据了解,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有关规定,汛期严禁挖沙,即使有手续,也属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