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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上位法依据 处置暂扣车辆愁煞运管部门(图)

暂扣车辆 胡新桥 余飞 摄

  导读

  对各地的运管执法人员来说,扣押“黑车”简直就是块“烫手的山芋”:处罚金额过高,“黑车”车主多选择不交罚金,弃车而走。罚金收不上来,运管部门还要为保存车辆埋单。

  以武汉市为例,去年一年,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查扣的“黑车”光停车费就需要一百多万元。如果由运管部门出这笔钱,那么运管部门就等于在查处“黑车”的同时给自己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如果是由财政拨款,则等于让纳税人为“黑车”埋单。


  无奈,武汉市运管处决定登报公告,强制处理5辆长期弃置的“黑车”。可公告费用高达九千余元,而报废这批车的所得,只够付一半的公告费。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存在程序上及相对人难找等问题。

  一些地方出台地方规章,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黑车”的权力。但是,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没有上位法作依据,如此规定是不合法的。

  本报记者 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 余飞

  车身布满灰尘,车轮钢圈已经开始锈蚀,底盘的零件也脱落了。几辆静静地趴在湖北省武汉市三鸿停车场内的“依维柯”客车,“容貌”着实令人不敢恭维。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查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停车场内的这几辆“依维柯”客车,是几个月前运管处查扣的“黑车”,在运管处暂扣的车辆里面算比较新的。

  “运管执法人员查扣的"黑车",已经成了扔不掉、甩不脱的"烫手山芋"。”在武昌的好几处停车场内,记者都听到管理人员这样抱怨。

  执法人员规范运管秩序查处“黑车”,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麻烦呢?9月11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罚款高于车价“黑车”大多被弃

  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吕作武对记者说,我们查扣的这些车,都是在湖北省内进行非法长途客运的车辆。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来说,处罚金额越高,对违法经营的震慑力度就越大,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罚款金额实在太高,比车价高多了,哪个还会去交罚款领车?”“黑车”车主田某坦率地说:“反正车我是不要了,罚款我也不会去交。”

  2006年1月,田某因驾私家车非法揽客,运管执法人员将其车辆查扣后,开出一纸5万元的罚单。田某说,他的车是一辆二手车,买车才花了四万多。

  据吕作武介绍,这些“黑车”都是被报废淘汰的或者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花几千元钱就可以在二手车市场买一辆,好一点的客车也就一两万元左右,车主不用办任何客运手续、不用交任何费用,直接上路,运营成本非常低。

  吕作武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跑武汉至黄石线路的“黑车”为例,车辆大部分是老旧“依维柯”,价格低的几千元就能买到一辆。这种“依维柯”核定载客是16人,每人30元的票价,一天跑两个来回就有两千元左右的收入,可以说是低成本高产出。而按规定,被查获后的处罚金都在三万元以上,这些车主的想法就是:这个车我不要了,再花点钱买辆车继续跑。

  如何处置“黑车”难煞运管部门

  如此一来,执法人员扣押的“黑车”就成了“烫手山芋”:罚金收不上来,还要为保存车辆埋单。据介绍,每辆车每天停车费至少30元,一年就达一万多元,去年一年武汉市运管处查扣了一百多辆车,就是一百多万元的停车费。这笔钱只有两个出处,一是运管部门出,二是上级财政拨款。如果由运管部门出,那么运管部门就等于在查处“黑车”的同时给自己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如果是由财政拨款,则等于让纳税人为“黑车”埋单。

  近年来,武汉市运管部门一直在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然而查处的车辆越多,麻烦似乎也越多。

  吕作武告诉记者,在执法现场,运管部门只能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暂扣车辆,没有权力对车主进行约束。由于“黑车”运营所得金额不大,构不成非法交易罪,公安机关不便对车主进行处理。而执法人员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黑车”都是使用假牌照的“套牌车”,找不到车主,连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不能送达。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暂扣时限,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未交纳罚金的暂扣车辆。运管部门不敢贸然对暂扣“黑车”进行拍卖或强制报废处理,执法人员担心,万一车主找上门来怎么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在不能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如果超过公告时限,仍未交纳罚金,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这些“黑车”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抵充罚款。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不这么简单。

  今年7月,武汉市运管处决定登报公告,强制处理5辆长期弃置的“黑车”,结果发现,公告费用高达九千余元,而报废这批车的所得,顶多只够付一半的公告费。

  尴尬不只这些。去年,武汉市运管处想对一批“黑车”依法进行拍卖,却由于暂扣的“黑车”大多老旧,没有什么价值,一个星期都无人问津。最后法院将车判给了运管处。车判下来了,问题却没有解决:运管部门将车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收;到交管部门办理手续,由于车辆是假牌照,不能过户。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履行有关程序,并明确相对人(即车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先后开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决定书》,待法定时限期满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一辆“黑车”要在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后,运管部门才能处理,整个过程至少9个月。另外,相当部分车主在被查处时根本就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直接弃车而去;有的车则是反复多次出售,又不办理过户手续,难以找到车主,这种缺乏相对人的案件,法院也不好处理。

  直接处置“黑车”缺乏上位法依据

  吕作武告诉记者,“黑车”处理难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

  去年,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通过互联网公布“黑车”名单,通告车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和处理,否则将视暂扣“黑车”为遗弃物,由相关部门对有价值的车辆进行拍卖,没有价值的车辆直接进行报废。上海市2006年10月出台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以及同年8月15日南京市修订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都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黑车”的权力。

  “不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如果没有法律支持,都不宜实施。”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前坤说,执法部门有权销毁的扣押、没收物资,只能是那些无使用价值、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健康与安全的违禁品、危险品,而“黑车”只是非法营运的工具,显然还够不上应予销毁的条件;即使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实施主体也不应是运管部门而应是交管部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佑勇认为,上海、南京等城市出台的地方规章,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运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处置暂扣车辆的权力。在车主不交纳罚金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如果拍卖有困难,可以通过法院协调降低金额。对于拍卖、变卖金额不足以抵充罚金、行政处罚效力不大的情况,应该考虑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运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在执法现场对车主作相应的处理,可以申请法院对车主进行其他的强制执行措施。

  武汉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该处向上级部门提交的《关于加强对车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期处理工作的建议》提出: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简化手续,快速进入处理程序,暂扣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报废。但有人担心,即使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它仍不具备法律效力,难以成为处理“黑车”的有力依据。

  本报武汉9月11日电

  编辑手记

  切实解决“黑车”处置难题,要么修改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条款,将罚款降至合理数额,要么另行出台相应的法规,对“黑车”的善后处理给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否则,这个令人尴尬的“烫手山芋”仍将丢不掉、甩不脱,继续困扰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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