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欠款人银行状告出具证明单位
本报讯 记者李松黄洁公司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员工”凭此证明申领到信用卡,信用卡被透支七万余元后,银行却发现这些“员工”根本不存在。为此,银行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本案被告君飞信通科技(北京)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和20日先后两次出具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收入证明,按照收入证明上的记载,被证明人分别是该公司的副总和部门经理等四人。之后,该公司的一名代办人就拿着这四份收入证明,以这四个人的名义申领了信用卡。截至今年7月,这四张信用卡的透支款项累计已经达到了七万余元。发卡银行曾试图联系四名欠款人,但发现这四人根本联系不上,而君飞信通公司则声称,他们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员工。
为此,银行认为,君飞信通公司出具了四份对公司员工身份、收入、职务等进行虚假陈述的证明,导致银行遭受经济损失,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却说:“我一眼就看出公章是假的,办卡时登记的公司注册地址也是假的。”该代理人还表示,他根本不认识四名欠款人,他们也根本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银行的损失,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才发生的,不能将其管理不当的责任转嫁到自己公司的头上。
对此,银行方面认为,银行发放银行卡或贷款的额度主要依据的就是收入证明,因此单位应该为开具的收入证明承担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全部债务。但对于此种观点,负责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则表示质疑,他们认为自己和银行或是被证明的员工之间并不成立担保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目前,向银行申请购房、购车贷款时,银行均要求出具收入证明。而很多借款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贷额度,往往请求单位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虚报收入水平,因此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单位在此过程中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明确。
尽管该案结果如何尚待法院的判决,但由此案可以看出,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风险正在逐渐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