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芬棉
记者今日从一些证券公司了解到,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在施行四年之后,即将进行修订,现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什么是保荐?评职称,要找人推荐;读研究生拿学位,需要人美言几句。
发行证券呢,就需要有人、有机构进行保荐。
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都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推荐,这个专业机构,就是保荐人,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担任,而主要负责此项工作并在保荐报告上签字的自然人,则是被证券公司奉为宝贝的保荐代表人。
各种证券的频频发行,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从幕后推到前台。而有关保荐代表人制度的诸多问题,已然成为了此次征求意见的一大焦点:保荐代表人有必要如此珍贵、甚至沦为纯粹的签字人,而将风险责任置于脑后吗?
问题之一:过分强调保荐代表人致使保荐制度走了样 办法规定,保荐代表人少于两名的证券公司,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人。同时,要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需要具备相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同时要参加证监会认可的能力考试,并且成绩要合格。
中信建投的徐子桐研究员向记者分析,证监会在2004年发布的有关办法实施通知中,对于取得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要求更严了一步,“近似于苛刻”。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为保荐代表人必须具备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据了解,登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现在大约800人,其中约600人为首批追认式的“自动注册”,从2004年至今组织了四次考试,每次考试通过者寥寥无几,即使考试通过,成绩有效期也只有三年时间,因发行数量和进度限制,三年之内能够顺利注册的人就更少。
这就形成了一种现象:保荐机构为了登记注册和发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高价争抢保荐代表人,使得市场上保荐代表人年薪涨至百万甚至数百万以上,并且动辄以“转会”相要挟。
事实上,很多保荐代表人目前已经沦为简单收取签字费的签字人,保荐代表人多数不是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对于发行公司的情况缺乏了解,甚至从未到过现场实地核查,也很少参与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制作,而是把实际工作委之于其他非保荐代表人。
问题之二:对“保荐代表人”设定的行政许可于法无据 记者采访,不少从业人员对此讳莫如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只可以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规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临时性行政许可,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办法对保荐代表人设定的行政许可,在证券法中没有规定。证监会发布的通知,对于保荐代表人增设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全相反。事实上,证券发行不过是普通的证券业务之一,目前在证券行业已有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对于已有证券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人,依法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再度设置行政许可。
但西南证券的高贵雄则认为,证监会也是迫不得已,不设定一定的门槛,难道人人都能当保荐代表人?
问题之三: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责任被虚化 有业内人士直言,“保荐机构作为公司上市、发行证券第一把关人,有承担其保荐法律后果责任的财力,如果所保荐的证券发行出了问题,照理也应当负"推荐失察"的责任。但是,现在由于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过分关注,对于保荐代表人以及保荐机构的责任,反倒被放到了一个比较其次的位置上”。
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这种规定,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之为“冷淡处理”。西南证券的高贵雄认为,现行办法在修订时,应当更明确地区分保荐代表人责任和保荐人的责任,两者的责任都应当强化。
中信建投的徐子桐认为,要强化保荐代表人的责任,首先就是要让他对所签字的项目承担一定年限的保荐责任,即使跳槽了,这种责任也如影相随。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承担的责任既应有民事责任,也应有行政责任。但证券律师周代春则认为,“除名”已是最大的惩罚了,没有什么比把人家的饭碗砸碎更重的处罚了。
太平洋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张伟明认为,承担责任只是事后的事,一旦保荐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推向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损害就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因此,对保荐机构的要求和约束应当在事前,要求保荐机构强化公司治理,注重风险控制,制定保荐代表人工作准则等,尽量避免出问题。
本报北京9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