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发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支出可用于补充社保
⊙本报记者 李雁争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于9月8日签发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和股息等五项内容,据悉,中央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并将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此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以“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这24字方针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交给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其他收入等五项收入均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意见》特别指出,其它支出的范围将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中央一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而在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不过,根据该意见,省属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