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明耀通讯员蔡学文)“昆山市委、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市财政拨出5至10万元专款,作为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让更多特困被害人受惠。”这是近日江苏省昆山市委书记张国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的。
昆山市设立的“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缘于该市检察院设立的特困被害人专项基金救助制度。据了解,昆山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外来务工人员有125万人,已经超过本地人口,外来人员刑事犯罪占昆山市刑事犯罪总人数的四成以上,其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作为外来人员,大多家境贫寒,只身来到昆山打工,被害人一旦得不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就会陷入生存危机,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针对这种情况,昆山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并将全院干警自发捐款筹集的2万元作为了启动资金。今年3月29日,该院出台《关于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期间,即自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时间内,对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而陷入医疗、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提供紧急救助,救助金额以一次性发放500元至2000元为标准,特殊情况另行讨论决定。
今年5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郭青夫醉酒之后,冲入一向关系不错的郑家,将正在休息的郑家父子3人砍伤,其中大儿子郑州构成重伤。惨剧发生后,郑家父子仅医疗费就花去10万余元,而郭青夫无力赔偿3人的医疗费、误工生活费,郑家生活陷入困境。昆山市检察院了解郑家父子情况后,及时按照救助程序的规定,发放给郑家父子3人4000元救济金。记者了解到,郑家父子是“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首批受惠者。该制度实施近半年来,昆山市检察院已对两起案件中涉及的4名被害人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资金5000元。
采访札记:这样的救助制度体现民生关怀 采访中,记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对陷入经济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
同时,在法院刑事审判阶段,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一种事后补偿,即使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也要等到判决之后生效。因此,当许多案件刚刚移送到检察机关,那些生活已经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就反复催促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以便及早拿到赔偿款。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需要期限,在此期间,被害人即使陷入生活、医疗困境,也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