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18日电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近日在答记者问时介绍了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三项主要职责,通过组织评估改革措施的廉政风险,推动建立腐败预警机制,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有关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
马馼说,根据中央的批复,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有三项:
第一项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预防腐败协调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全会关于预防腐败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抓好分工协作,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预防腐败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集和研究分析腐败状况以及与腐败相关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要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定期分析评估各地区、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和效果,提出工作规划和建议;三是搞好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和制度的保证作用。通过组织评估改革措施的廉政风险,推动建立腐败预警机制,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有关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广泛听取各部门、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制定和组织制定预防腐败政策和法规制度,提高这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四是强化检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预防腐败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和解决的对策;搞好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措施的试点工作;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项职责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这是国家预防腐败局一项有特色的职能,也是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体现。以往我们还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在社会领域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腐败不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中,也会发生在各种非公共领域、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仅出现在国内交往中,也会出现在国际交往中。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对加强私营机构的防治腐败工作作出了规定。预防腐败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的工作。在社会领域开展防治腐败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预防腐败局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协助有关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机制;在商务活动领域防范商业贿赂;在农村自治组织和城市社区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在全社会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宣传预防腐败的办法和措施,提高社会各界防范和抵制腐败的能力。
第三项职责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项职责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腐败机构的要求。在人员、资金跨国流动日趋频繁的全球化背景下,许多腐败问题单纯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解决,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已经成为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在《公约》框架下,根据我国对外工作的需要以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借鉴国外预防腐败的经验,改进国内预防腐败工作;在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争取技术支持和相关帮助;对其他国家的预防腐败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积极、稳妥的信息情报交流;加强各种国际交往中的预防腐败工作,维护国家形象。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