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雪芬 通讯员/吴绪源 李志金)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三乡法庭对一起员工拿到洋房奖励后跳槽引发的财产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打工者获奖价值20万房屋
2004年元月10日晚,位于三乡镇的中山市某铝制品厂举行春节联欢晚会,老板郑重宣布:对6位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每人奖励一套100平方米、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
6位幸运者的名单刚刚宣布完毕,全场一片欢腾。
陈石是6位幸运者中学历最低的一位,只有初中文化,到厂里工作7年,他工作勤恳,刻苦钻研,从一名普通工人一步步晋升为设备维修组组长、生产部经理。每月1200元的薪水,20万元等于自己要干15年,如此高回报,怎能让他不激动。
老板供楼员工两年后跳槽
次日,厂方与陈石签订了《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厂方)以按揭方式为乙方(获奖者陈石)购买住房一套,为乙方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有利空间,在职期间支付相应工资待遇并享受正常工厂福利待遇;乙方承诺自供楼第一期时间开始为甲方服务至少10年以上,在此期间,乙方不得提出辞职;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服务相关年限,甲方可取消住房奖励;协议离职,乙方必须退还原告已交房款;乙方单方离职,按已交房款二倍退还给甲方。
该厂老板允许获奖者自行选房。奖励协议签订后,陈石在三乡镇中心某小区选中了自己满意的一套商品房,总楼款21万,厂方帮支付了首期款43632元,相关手续费1340元。楼款余额174000元由厂方分期付款,逐月供楼。手续办清,房屋顺利过户到陈石的名下。不久,陈石喜迁新居,结束了长期的集体宿舍、租房生活。
当时有人问陈石:“老板不怕你拿了房子后就跳槽吗?”此事不幸被人言中。2006年3月,陈石向厂方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原因一栏只写了“个人原因”4个字。陈石领奖两年后就申请辞职,离奖励协议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还有8年,厂方大失所望,自然是无论如何都不同意。陈石不管,第二天起就不再到该厂上班了。
单方离职应按协议退款
今年初,铝制品厂把陈石告上了法庭称,2006年3月,被告陈石提出辞职要求,在原告未答复的情况下,被告从第二天起再没有到原告处工作。经查,被告已另成立一家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原告铝制品厂认为陈石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的竞业禁止规定,他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27万多元。
陈石在庭上辩称:当时签订奖励协议不是自愿签署的,被告出于工作的考虑不得不签,该协议只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没有维护被告的利益,如原告不同意解除奖励协议书他就不同意退还购房款。
至起诉时止,包括首期款和逐月按揭款,原告共为被告支付了房款总额为139822.79元。
三乡法庭经审理后认为:2004年1月11日,双方签订的《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单方离职,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双倍退还已交购房款,即139822.79元×2=279645.58元。被告主张《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非自愿签订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