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
媒体报道,最近有几位律师将北京市东来顺广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一次性餐具使用费3元。近日,法院已受理此案(京华时报9月24日)。
其实因滥收一次性消毒餐具使用费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东来顺广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第一家。
前不久《齐鲁晚报》也报道,律师李先生到一家湘菜馆吃饭,结账时饭店要求他支付3元钱的消毒餐具使用费,引起了他的不满。李先生遂将这家饭店告上了法庭,据悉当地法院对此也已经予以立案。有意思的是,这两起案件的原告都是熟悉法律的律师。如果消费者对有关法律也有所了解,还不知道有多少饭店将会成为被告呢。
早在今年8月份,中消协就对饭店收取餐具消毒费用提出过质疑,认为部分企业将传统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项目,有的甚至不明示价格、不提前告知,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当时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就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经营者应保证餐具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因此,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应当自己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得将义务转嫁给消费者。目前部分餐饮企业的类似行为,其实都属于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以抵制。而且中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其实,不要说饭店在结账时收取这项费用,即使事先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类似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且,这样的格式合同,还违反了合同法中第39条等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并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可奇怪的是,这种重复收费项目的违法之举,却有星火燎原、遍地开花之势。许多消费者囿于法律知识局限和爱面子心理,只好忍气吞声。这些诉讼案件的发生可以说来得正及时,它们其实说明了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拔我一毛可以,请说明依据和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