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判前赔偿减刑"的适用范围,使其完全置于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和法律的监督之下
徐光木
打伤人赔了钱就能轻判?近日,郑州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行凶伤人的被告人通过该院设立的“判前赔偿减刑”制度,被判缓刑免蹲大牢。
据悉,“判前赔偿减刑”制度是对在宣判前已经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项制度。反对者认为,此举存在“花钱可以买刑”的嫌疑;赞同者则表示,它对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有利,是司法“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郑州晚报》9月25日)。
“判前赔偿减刑”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基于人们对“判前赔偿减刑”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从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来看,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及时进行了经济补偿,弥补或减小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从降低社会负面影响的角度来讲,“判前赔偿减刑”情有可原,甚至十分必要。然而,法律在更多的时候应表现出的却是刚性,即司法审判上的不折不扣,不因被告人进行了“判前赔偿”就轻判,不因被告人没有进行“判前赔偿”就重判,法院审判的唯一依据应该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被告人的赔偿行为。
从法院审判的角度看,“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永远都是摆在第一位的,至于“判前赔偿减刑”等事后补救情节,则必须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依据,而且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绝不应允许“花钱买刑”的意图存在,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将被金钱践踏得面目全非,自然也就无法律的威严可言了。
但需要指出的是,“判前赔偿减刑”与“花钱买刑”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前者是附带条件的“减刑”,是有限的“减刑”,而后者则是除金钱之外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减刑,是真正的减刑。并且,“判前赔偿减刑”的实质并不是刑法严格意义上的“减刑”,而只是一种刑法上的从轻处罚制度,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减刑与从轻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超出法定刑的处罚,即比法定刑的处罚要轻,后者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处罚,是为法律所认可的。
所以,在对待“判前赔偿减刑”这件事情上,最理性的方式不是把“判前赔偿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刑”、“以钱抵罪”,而是严格控制“判前赔偿减刑”的适用范围,使其完全置于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和法律的监督之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减少犯罪损失和伤害的作用,体现法律“宽严相济”在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判前赔偿减刑”制度不至于沦为少数人钻的法律空子,成为侵蚀法律公正的蚁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