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除学籍有依据学校没有侵犯受教育权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吴亚东王昆(化名)没有想到自己因旷课真的被学校开除了学籍,为此,他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案的一审判决,驳回王昆的上诉。
王昆是新疆某高校法经系的大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他没有向任何人请假就离开了学校,第二天上午他以“身体不适在北京看病”为由将一张请假条传真给学校的同学,委托其转交给他所在的法经学院。由于王昆没有提交相关的校卫生科或医院证明,所以法经学院没有批准他的假条,并多次催促王昆尽早返校完成学业。
2006年11月9日,王昆收到学校的信函,学校通知王昆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前返校,否则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校纪规定开除学籍处理的标准就会受到处分。收到校方信函的王昆仍然没有回到学校,截止到2006年11月24日,王昆累计旷课达到57学时。同年11月24日,王昆所在学校给予王昆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昆认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后,没有告知自己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其受教育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昆向学校递交了请假条,但在学校尚未作出是否准许其请假的决定前就离开学校,收到学校的信函后既不返校,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旷课达到57学时被学校开除,学校对王昆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判决:维持学校对王昆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王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王昆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该决定是为了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没有侵犯王昆的受教育权。遂终审驳回王昆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