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溺亡父亲告采沙人
为惠州首例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父亲可获赔16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李更祥) 距离爱子溺亡东江三年后,博罗县龙溪镇苏村人叶锦和等来了法院的最终判决。
儿子溺亡东江采沙场
2004年2月20日,博罗县龙溪镇苏村小学六年级学生,年仅13岁的叶敏聪和同村2名小孩在叶来屋村民小组路段东江边拣铜钱(当地人称,过去曾有运钱的船只在村里河段沉没,小孩子经常去河滩拣拾铜钱玩)时,以为河滩突然塌陷滑入江中,尸体五日后才浮出江面。博罗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经调查,证实叶敏聪是在龙溪苏村东江河边玩耍过程中,踩到河沙塌入水中死亡。
由于早在2002年,龙溪镇苏村村委会叶来屋村民小组将事发现场的河段,以合同形式承包给采沙老板刘新发、苏晚安采沙,承包期限3年。根据相关规定,河沙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租赁、发包等形式,许可他人采沙的行为均属无效。叶敏聪的父亲叶锦和认为,正是由于这种非法采沙,导致河滩变陡塌陷,才使得自己的独生爱子遭遇不幸,于是他将叶来屋村民小组和刘新发、苏晚安告上法庭。
据悉,这是惠州首例在江河湖海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博罗县法院立案。博罗县法院认为,苯胺事发地点作为博罗县龙溪镇苏村村委会叶来屋村民小组所处的东江河段,作为江河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原告叶锦和的儿子叶敏聪遇溺地点并不是公共活动场所,亦不是其日常上学必经之路,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刘新发、苏晚安在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抽沙作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抽沙客观上导致主河床加深,进而导致岸边河堤容易发生坍塌,被告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79009.62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审判决追加村委会责任
一审宣判后,叶锦和和刘新发、苏晚安均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追加博罗县龙溪镇苏村村委会叶来屋村民小组责任,判决刘新发、苏晚安共同负责赔偿79009.62元及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叶来屋村民小组负责赔偿79009.62元。
刘新发、苏晚安不服提起申诉。今年8月份,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惠中法民再字第20号判决,维持二审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叶锦和从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获赔16.8万余元。而直到现在,已经快过去一个月时间,叶锦和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时隔三年,当年儿子陷入的那片河滩,由于江岸不断塌陷和水土流失,已经变成江面,叶锦和却仍然淡忘不了儿子的身影。他告诉记者,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他前后花去各种费用7万元,而现在等来了判决结果,却仍然拿不到钱。目前,叶锦和已经向一审博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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