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上限提高
●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昨起施行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独生子女家庭有优待
本报讯(记者 王洁)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李某和刘某是望城县雷锋镇的一对夫妇,2006年生育了一个女孩,由于家在农村,他们很想再生育一个小孩。“令人头痛的是,根据规定,我们到2010年才能再生育。那时年纪大了,家庭的压力也会更大。”盼望能早点再生育的李某如是说。
李某说的“规定”是指原条例中的这样一项规定:“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而在昨日通过的修改后条例中,将此进行了删除。
“这意味着生育间隔被正式取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很符合人性化的取向。
人类辅助生育须不孕症诊断书
相比原条例,修改后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时,须查验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同时,原条例规定?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修改后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独生子女家庭有优待
修改后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此外,修改后条例明确: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想冒险超生的人可要悠着点啦!违法超生最高将被征收上年度总收入八倍的社会抚养费。昨日,修改后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记者了解到,总收入是按违法生育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此外,修改后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计生部门可调查涉嫌违法生育
涉嫌违法生育又拒不承认的情形多发生在非婚生育、“包二奶”中,女方为了保护男方不受到处理不愿提供其情况,男方则百般抵赖。长沙市某单位纪委负责人以前接到信件反映该单位某干部“包二奶”非法生育,但他多次找该干部了解核实情况时,该干部却一口咬定是别人诽谤,女方也不愿提供真实情况。调查一时陷入僵局,以后,此类僵局将被打破。
修改后条例新增了这样的规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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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
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改前
第四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长沙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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